新修訂的《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正式印發(fā),有效期5年。《辦法》進一步優(yōu)化審核分配機制,完善了退出和監(jiān)管規(guī)定。
《辦法》進一步明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定義和資格審查要求。完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明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列入申請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的計算范圍。
《辦法》適度放寬準入條件。刪除了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規(guī)定,并明確不納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計算范圍的具體情形,使更多確有住房困難的低收入群體有機會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辦法》優(yōu)化申請審核程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全程實行聯(lián)網審核,加強數(shù)據(jù)共享,減少審核層級及公示次數(shù),從“三審兩公示”調整為“兩審一公示”,縮短全流程時間。
《辦法》加大對老年群體的關注,提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根據(jù)居住人群特征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yī)療衛(wèi)生和養(yǎng)老設施,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
《辦法》對退出機制進行了細分完善,明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成年后有獨立生活需要的,可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探索實施柔性退出管理;對于僅收入和財產超過準入線的,但仍符合住房困難的群體,可按調整后的租金水平繼續(xù)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給予其穩(wěn)定居住期,支持通過勞動積累財富。
同時,《辦法》明確保障對象未按期進行期滿審查的退出機制,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最長可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
責任編輯:平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