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8月15日消息(記者門庭婷)8月13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鄭州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8月12日至8月21日向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包括申請條件、申請手續(xù)、審批流程、“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模式、抵押形式等內(nèi)容。
據(jù)悉,該辦法涉及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
辦法所述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為資金來源,向購買保障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保障房貸款”)。
辦法所稱保障房貸款的本質(zhì)屬性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由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受理審批,并委托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受托銀行發(fā)放和回收。
辦法明確申請條件為:在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認購保障房,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保障房貸款。
同時,保障房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項結合保障房來源渠道,對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審批。公積金中心應于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批復。
保障房貸款采用“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模式,以所購房屋設定抵押為貸款提供擔保,同時由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此外,保障房貸款發(fā)生逾期后,公積金中心及擔保機構應及時督促借款人歸還逾期。若出現(xiàn)連續(xù)3期或累計6期以上逾期,且借款人拒不歸還貸款逾期本息情形,公積金中心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判令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剩余本息,借款人不能提前結清的,判令保障房運營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回保障房,提前結清貸款剩余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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